滞成品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
为有效推动本公司滞存材料及成品的处理,以达物尽其用、货畅其流,减少资金积压的目的,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定义
(一)滞料:凡质量(型式、规格、材质、效能)不合标准,存储过久已无使用机会,或虽有使用机会但用料极少,且存量多而有变质顾虑,或因陈腐、劣化、革新等现状已不适合被再次使用。
滞存原因分类代号如下:
A:销售预测偏高导致材料过剩(计划生产原料)。
B:订单取消所剩余的材料(订单生产)。
C;工程变更所剩余的材料。
D:质量(型式、规格、材质、效能)不合标准。
E:仓储管理不善导致陈腐、劣化、变质。
F:用料预算大于实际领用(物料)。
G:订购不当。
H: 试验材料。
I:代客加工余料。
(二)滞成品:凡因受质量不合标准、储存不当而导致变质或制造完成后客户订单取消等因索影响,以致储存期间超过六个月的成品(次级品超过三个月),需专门进行处理者。
滞存原因分类代号如下:
1.计划生产
A:正常品缴库期间超过六个月未销售或未售完者。
B:正常品缴库期间虽未超过六个月但有变质者。
C:与正常品同规格因质量或其他特殊因素未能出库者。
D:每批生产所发生的次级品储存期间超过三个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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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订单生产
E:订单遭客户取消超过三个月未能转售或转售未完者。
F:超额制造者。
G:生产所发生的次级品。
3.其他
H:试制品缴库超过三个月未出库者。
J:销货退回经重整列为次级品者。
第三条 选择进行滞存处理的专业人员
(一)设适当专业人员,长期专责处理滞存材料及成品,主管亦负责督促及督导工作。
(二)为强化处理的机制,以该专业人员为中心筹办工作小组,积极研究可行的处理途径,并定期(至少每月)检查追究处理结果。
第四条 各有关部门及专业处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物料管理科
1.编制“六个月无异动滞料明细表”。
2.编制“滞料库存月报表”。
(二)滞料专业处理人员
1.核对有无滞料可供利用。
2.运用工作小组的机能追查各项材料六个月无异动的原因,拟订处理方式及处理期限。
3.办理报废签字。
4.填具“滞料发生及处理结果汇总表”,并送总经理签字。
5.滞料处理结果报告资料的编印及报告(原则上分上、下半年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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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小组
原则上由营业、技术、工程、资材、厂务部门指定人员组成,由滞料处理专业人员为中心定期举行检查会。
第五条 滞料处理依下列的作业程序办理:
(一)各公司物料管理科每月五日前,应依材料库别的原物料中最近六个月无异动(异动的依据以配料单及领用单为准),或异动数量末超过库存量百分之三十材料,列出“六个月无异动滞料表”,一式三份,送交滞料处理专业人员。
(二)滞料处理专业员人接到“六个月无异动滞料表”后,应立即运用工作小组的机能,追查滞存(六个月无异动)原因及拟订处理方式与期限,并填妥下列各栏呈总经理批准。
1.“发生原因”栏:依第二条第一项所订的原因代号填入“发生原因”栏,并作具体说明。
2.“拟处理方式”栏:拟处理方式。以A:转用、B 2出售、C;交换、D 拆用、E 报废等代号填入“拟处理方式”栏。
3.处理部门栏:依统一规定的部门代号填入“处理部门”栏内。
4.“具体方案说明”栏:具体的处理方案应于“具体方案说明”栏内予以说明。
(三)资料科接获“六个月无异动滞料表”后应立即于材料帐卡注明为滞料及处理方式。
(四)滞料处理专业人员依“六个月无异动滞料表”将处理方式属于“出售”、“交换”的部分交由采购处理。
(五)工程部门接获处理专业人员送达的“滞料处理表”后,应立即积极依所拟订的处理期限予以处理,处理时于“处理记录”栏记录。届满期限尚未处理或未处理结案者,应即说明原因并重拟处理方式及处理期限后送处理专业人员(已处理结案部分亦同时送达),经处理专业人员签注意见并呈总经理审核后送回工程部门继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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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要以“报废”方式处理的部分,应由处理专业人员依资材管理准则的核决权限签准报废,并由物料管理部门根据核准及签呈开立材料领用单及材料缴库单缴废料仓库。
(七)处理部门末将已届满处理期限的“滞料处理表”送交处理专业人员时,处理专业人员应即以“催办单”督促。
(八)处理专业人员于次月十日前提报“滞料出售明细表”及“滞料发生及处理结果汇总表”呈总经理审核。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及处理专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如下:
(一)物料管理科
1.填写“滞成品明细表”的。
2.滞成品的整理:依品名、规格归类,与正常品分开堆放并进行明显标示。并在“成品收发记录表”上加盖“滞存品”的样章,便于识别及处理。
(二)滞成品处理专业人员
1.工作小组要追查滞存原因,拟订处理方式及处理期限。
2.督促处理情况。
3.办理产品的报废签字。
4.填制“滞成品发生及处理汇总表”。
5.编印及报告滞成品处理结果报告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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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滞成品处理工作小组
1.追查滞存发生原因。
2.与处理专业人员共同拟订处理方式及处理期限。
3.负责滞存成品质量鉴别及是否可改用(制)的鉴定。
(四)营业部门:负责滞成品的销售。
(五)利用部门:处理方式拟订为“利用”部分,利用部门应于处理期限内予以处理。
第七条 滞成品的处理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成品科每月十五日前应根据“成品收发记录表”填写“滞成品明细表”,一式二份送滞成品处理专业人员。
(二)滞成品处理专业人员接获“滞成品明细表”后,工作小组应立即追查滞存原因,拟订处理方式及处理期限,呈总经理批示后一份送成品仓库,一份给处理专业人员保存,以便今后检查。
(三)处理部门于处理时应将所处理的数量,登记于:处理记录”栏内,届处理期限应即时将滞成品处理表送交处理专业人员(结案与否都送),届处理期限仍未结案者,处理部门应立即说明原因并重拟处理方式及期限,经处理专业人员签注意见并经总经理审核后,送回处理部门继续处理。
(四)处理专业人员应依据已到处理期限的“滞成品处理表”,将结案日期或重拟处理期限登记在“滞成品明细表”内,以便督促。
(五)处理专业人员于次月十日前填写“滞成品出售损益明细表”及“滞成品及处理结果汇总表”呈总经理审核签字。
附则
第八条 实施及修改
本准则经总管理处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