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程检验控制制度
1. 目的
对制造过程实施检验及有效控制,以确保制造过程有序及产品质量。将制造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不符合及产品不合格等情况及时处理解决。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的制造过程的全程管控。
3. 引用文件
Q/P/8501 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Q/P/7503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Q/P/7504 产品防护程序
Q/P/8207 出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Q/P/830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 定义
首件检验 是指对开始加工的工件进行检验。“首检”并不限于一件。对批生产而言,要检查一定数量的产品。
巡回检验 是指按一定时间间隔和路线,依次到生产现场用抽查的形式,对刚加工的产品,对照图纸、工艺文件、检验规范等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5. 职责
IPQC检验人员:制订首件检验和巡回检验规范及按检验规范的要求执行检验。
6. 程序
6.1 一般要求
6.1.1 过程检验,包括首检、巡检由各车间专职人员执行,检验人员必须是经过相关技能、知识培训,符合资格的人员。
6.1.2 生产制造过程控制的相关文件如:作业指导书,作业检验标准,作业检验规范,工艺流程等由各质量部/装配工艺组按各自职责制订并须确保是经过批准的最新版本。生产现场应得到相应的最新版本,生产操作人员应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过程检验应依据产品作业标准或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制订检验规范,各检验人员按检验规范进行相应的过程检验。
6.1.3 过程检验依产品加工的特点来决定检查方案。
6.1.4 应配备适宜的和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和试验工具、设备、仪器等,若在生产制造和检验过程中需参照样品、样件进行比对作业的,各使用人员需对样品、样件进行有效管理,防止人为损坏 /混用及标识不清等。
6.1.5 检验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工艺文件规定的环境要求,各车间应遵守针对5S要求、防静电要求、洁净度要求、温湿度要求、有毒/有害/危险品管控要求、影响环境的重大因素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保证生产现场有序、整洁、人员安全、产品安全及符合有关客户的相应要求。
6.1.6 在大批量生产时,应使用工序控制图进行监控。
6.1.7 例外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例外放行时应严加控制(需经质量部经理以上人员批准才能执行)。对例外放行的产品生产车间应作明确的标识及记录当时的情况。生产车间和质量部应协商确定产品的停止点,在该点上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合格才继续转序,否则就要停止。#p#副标题#e#
6.2 首件检验的时机
1)一批产品开始投产时;
2)设备出现异常,经维修、调整后或工艺、工艺参数有重大变化时;
3)单班每天开工时,轮班或操作工人变化时;
4)更换产品品种重新开线时;
5)材料发生变化时;
6)产品有异常、不合格等情况经处理后再次恢复生产时。
6.3 电路板制造过程检验
6.3.1 首件检验
SMT线及PCBA线按规定进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用《IPQC首检记录表》记录。首件检验发现不合格,检验人员应立即通知生产线调整后重作首件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6.3.2 巡回检验
SMT线及PCBA线上所有需用“SPC趋势图”监控的工位应进行巡检。巡检用《IPQC巡检记录表》记录。巡检发现不合格,按本程序6.5条规定处理。
6.4 整机装配过程检验
整机装配过程检验是对装配全过程(从机芯装配到最终检验)进行岗位操作和产品质量的检查。
6.4.1 首台检验
首台检验使用《首台检验记录表》记录,检验人员应在其上签名确认。首检发现不合格,检验人员应立即通知生产线管理员加强控制并找出原因,重新送样首检,直至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6.4.2 巡回检验
巡回检验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检查,并作好《巡检记录表》记录。
6.5 巡检不合格处理
6.5.1 巡检发现不合格,检验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操作人员和生产线管理员,找出原因,并制订有效的解决方案,待问题得到解决并经重检合格后才能转序生产。
6.5.2 对在岗位可立即或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巡检员应通知操作人员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6.5.3 对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问题,巡检员应报告质量技术人员处理。如有必要,与生产经理协商根据Q/P/8501《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是否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6.5.4 对不需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问题,由巡检员监督在问题解决后把结果记录在相关的巡检报告上。需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问题,按Q/P/8501《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立项。
6.5.5 当出现异常时,巡检员填写《IPQC巡检异常报告》,反馈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处理,评估不合格的影响,决定是否需要对此之前的产品进行重新检查。
6.5.6 巡检中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立即知会质量部经理、生产车间经理,并报告主管总经理或总裁。
6.6 制造过程中的产品标识及检验和试验状态参见Q/P/7503《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6.7 制造过程中材料的领用/材料及产品的搬运/材料及产品的防护/成品的入库/存贮/出货等作业参见Q/P/7504《产品防护程序》。
6.8 最终产品的检验参见Q/P/8207《出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IPQC首检记录表 IPQC巡检记录表
首台检验记录表 巡检记录表 IPQC巡检异常报告
以上记录由各检查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二年或部门经理根据产品追溯性要求进行确定。
对制造过程实施检验及有效控制,以确保制造过程有序及产品质量。将制造过程中发现的异常、不符合及产品不合格等情况及时处理解决。
2. 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产品的制造过程的全程管控。
3. 引用文件
Q/P/8501 纠正及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Q/P/7503 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Q/P/7504 产品防护程序
Q/P/8207 出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Q/P/830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4. 定义
首件检验 是指对开始加工的工件进行检验。“首检”并不限于一件。对批生产而言,要检查一定数量的产品。
巡回检验 是指按一定时间间隔和路线,依次到生产现场用抽查的形式,对刚加工的产品,对照图纸、工艺文件、检验规范等所规定的要求进行检查。
5. 职责
IPQC检验人员:制订首件检验和巡回检验规范及按检验规范的要求执行检验。
6. 程序
6.1 一般要求
6.1.1 过程检验,包括首检、巡检由各车间专职人员执行,检验人员必须是经过相关技能、知识培训,符合资格的人员。
6.1.2 生产制造过程控制的相关文件如:作业指导书,作业检验标准,作业检验规范,工艺流程等由各质量部/装配工艺组按各自职责制订并须确保是经过批准的最新版本。生产现场应得到相应的最新版本,生产操作人员应按照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过程检验应依据产品作业标准或工艺文件规定的要求制订检验规范,各检验人员按检验规范进行相应的过程检验。
6.1.3 过程检验依产品加工的特点来决定检查方案。
6.1.4 应配备适宜的和经过计量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的检验和试验工具、设备、仪器等,若在生产制造和检验过程中需参照样品、样件进行比对作业的,各使用人员需对样品、样件进行有效管理,防止人为损坏 /混用及标识不清等。
6.1.5 检验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工艺文件规定的环境要求,各车间应遵守针对5S要求、防静电要求、洁净度要求、温湿度要求、有毒/有害/危险品管控要求、影响环境的重大因素以及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而制定的相关规定和文件,保证生产现场有序、整洁、人员安全、产品安全及符合有关客户的相应要求。
6.1.6 在大批量生产时,应使用工序控制图进行监控。
6.1.7 例外放行。因特殊情况需要例外放行时应严加控制(需经质量部经理以上人员批准才能执行)。对例外放行的产品生产车间应作明确的标识及记录当时的情况。生产车间和质量部应协商确定产品的停止点,在该点上进行必要的检查,确认合格才继续转序,否则就要停止。#p#副标题#e#
6.2 首件检验的时机
1)一批产品开始投产时;
2)设备出现异常,经维修、调整后或工艺、工艺参数有重大变化时;
3)单班每天开工时,轮班或操作工人变化时;
4)更换产品品种重新开线时;
5)材料发生变化时;
6)产品有异常、不合格等情况经处理后再次恢复生产时。
6.3 电路板制造过程检验
6.3.1 首件检验
SMT线及PCBA线按规定进行首件检验,首件检验用《IPQC首检记录表》记录。首件检验发现不合格,检验人员应立即通知生产线调整后重作首件检验,直至检验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6.3.2 巡回检验
SMT线及PCBA线上所有需用“SPC趋势图”监控的工位应进行巡检。巡检用《IPQC巡检记录表》记录。巡检发现不合格,按本程序6.5条规定处理。
6.4 整机装配过程检验
整机装配过程检验是对装配全过程(从机芯装配到最终检验)进行岗位操作和产品质量的检查。
6.4.1 首台检验
首台检验使用《首台检验记录表》记录,检验人员应在其上签名确认。首检发现不合格,检验人员应立即通知生产线管理员加强控制并找出原因,重新送样首检,直至合格才能批量生产。
6.4.2 巡回检验
巡回检验在生产线上随机抽样检查,并作好《巡检记录表》记录。
6.5 巡检不合格处理
6.5.1 巡检发现不合格,检验人员应立即通知相关操作人员和生产线管理员,找出原因,并制订有效的解决方案,待问题得到解决并经重检合格后才能转序生产。
6.5.2 对在岗位可立即或在短时间内解决的问题,巡检员应通知操作人员立即采取纠正措施。
6.5.3 对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问题,巡检员应报告质量技术人员处理。如有必要,与生产经理协商根据Q/P/8501《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是否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6.5.4 对不需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问题,由巡检员监督在问题解决后把结果记录在相关的巡检报告上。需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问题,按Q/P/8501《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规定立项。
6.5.5 当出现异常时,巡检员填写《IPQC巡检异常报告》,反馈生产车间管理人员处理,评估不合格的影响,决定是否需要对此之前的产品进行重新检查。
6.5.6 巡检中如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应立即知会质量部经理、生产车间经理,并报告主管总经理或总裁。
6.6 制造过程中的产品标识及检验和试验状态参见Q/P/7503《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程序》。
6.7 制造过程中材料的领用/材料及产品的搬运/材料及产品的防护/成品的入库/存贮/出货等作业参见Q/P/7504《产品防护程序》。
6.8 最终产品的检验参见Q/P/8207《出货检验和试验控制程序》。
7.相关记录
IPQC首检记录表 IPQC巡检记录表
首台检验记录表 巡检记录表 IPQC巡检异常报告
以上记录由各检查部门保存,保存期限为至少二年或部门经理根据产品追溯性要求进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