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案改善奖励标准
第一条 为鼓励本公司全体从业人员踊跃提供有利于公司营运的改进意见,以提高公司的经营效率并促进民主管理,特制订本奖励标准。
第二条 改善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所涉及的内容应为下列项目之一:
1.管理方法方面的改进事项。
2.制造技术、操作方法、作业程序及机器设备的改进等方面的事项。
3.产品质量提高方面的事项。
4.设备的重新设计或修改方面的事项。
5.新产品开发以及制成品及包装的外观方面的改进事项。
6.原材料、能源的节省,废料的利用及其他降低成本方面的事项。
7.工厂安全的治理整顿以及机器工具的保养方面的改进事项。
8.其他有利于本公司的各种改革事项。
第三条 提案内容若涉及下列事项者概不受理:
1.无具体内容或单纯提出希望者。
2.众所周知的事实或正在进行改善的事项。
3.已被采用过或以前已有过的提案。
4.经试行一个月才提出者(但其效果显著从而有重大贡献者,可以予以追认。)
5.在业务上已被上级指示要求改善或已由上级指示他人开始进行时方提出改善意见者。
6.非建设性的批评意见。
7.对于个人及私生活的攻击。
#p#副标题#e#
第四条 提案手续规定如下:
1.应使用规定的正式提案表(由本公司印发)。
2.提案表应写明下列事项:
①提出方案的原因。
②方案的具体内容(最好能将改善前后的数值比较表、比较图或素描图以及详细说明书,动态分析、试验或试制的资料记载在内)。
③新提案实施后的预期效果以及提案者本人认为需要注意的事项。
④提案者所属的单位、姓名、提案日期。
3.提案先投送提案箱,然后由提案改善者进行登记,编号后分发到被提案单位初审,认为可行后,送回改善组再作复审,复审结果由提案审查委员会评定。
第五条 为使改善提案能得到顺利正确的处理,本公司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其组成状况如下:
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委员 —提案处理组 —推行委员)
第六条 审查委员除经理或厂长为当然的委员之外,其余的应由经理或厂长指派专人担任,其名额要根据需要决定,从审查委员中公推一人为主任委员。每次审查提案时由提案改善组负责说明(必要时可以请原提案人及其主管人员列席说明)。
第七条 推行委员由各部门主管担任。
#p#副标题#e#
第八条 各委员的权责规定如下:
1.审查委员
①参加提案审查委员会的人员应回避对自己所提改善方案的审查。
②负责提案的复审、评分及等级评定等事项。
③提案改善奖励办法的研究修订事项。
④对提案实施后的成果的研究讨论事项。
2.推行委员
①对经审查委员会批准采用的提案的事实进行策划,并负责实施成果的调查报告事项。
②启发、倡导下属人员的提案事项。
③审核提案、评分及奖励事项。
第九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要遵循提案处理的组织程序处理下列事项:
1.提案的受理、登记、编号、送审事项。
2.提案的推行。
①有关行政上的及建议性提案由改善组协助办理。
②有关技术性、一般性、开发性的提案由现场推行委员及各部门主管主持办理。
3.审查后提案的施行和效果调查、追踪,报告资料的整理保管事项。
4.与审查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交办事项及事务的处理。
第十条 提案处理审查程序如下:
1.处理。
①由处理组决定提出的改善方案是否受理。
②对受理的提案应予以分别整理编号,对不受理者,应通知原提案人并附送钢笔一支以示鼓励。
③促进提案的实施。
2.审查。
①召开审查委员会复审提案。
②将审查结果作成记录并拟具奖励方案,呈送上级核定。
③张榜公布,并将奖金发给提案提出者。
第十一条 提案由处理组及推行委员会裁定为采用、不采用、保留三种。
#p#副标题#e#
第十二条 提案根据其性质分为开发性提案、一般性提案、技术性提案和问题要点提案。
1.开发性提案
①新产品的开发。
②产品的重新设计(本人职责范围内的设计不应列入提案)。
2.一般性提案
①配置流程的改善。
②机械小零件的增设及一般工作方法的改善。
③对一般性物料器材等的价值分析等合理使用。
④一般事务的改善。
3.技术性提案
①经过特别的研究设计之后才产生的改善提案。
②经过多次试验之后才成功的改善提案。
4.问题要点提案
第十三条 提案奖励办法
1.凡提案经审查而不采用者即发给价值10元的日用品。
2.凡提案经审查而予以保留者即发给价值20元的日用品。
3.提案经正式受理者按以下标准给奖:
①开发性提案
a.产品的新设计奖给500元奖金。
b.凡具有独创性,新产品含八成以上的新构想而且适合本公司制造者,给予800元奖金。
②一般性提案
根据工作方法及原物料节省的标准金额分别加以计算,一件提案两者均具备时应分别计算再合计。
③技术性提案。
按月平均改善节省金额的15%再加上技术基本奖金为其实得奖金,基本奖金按技术性提案评分表计分,每分以10元计算。
④问题要点提案。
a.凡提出问题要点者,发给毛巾、肥皂、牙膏等价值20元的奖品。
b.看了公布的问题要点,而将问题解决者,可得到节省金额的20%~30%的奖金。
第十四条 采用的提案实施后,若收到的效果高于预期以上,经委员会审核批准后,另外发给奖金,保留或不采用的提案,如提案人申诉理由,发现其有价值时,可由原提案人提出再由改善组重新审查,确实认可后再加以奖励。
第十五条 同一内容的提案以先提者为准,如同日提出则视同联名提案处理,联名提案按一案给奖。
第十六条 提案内容如涉及国家专利法,则其权益概属本公司,但要由本公司按其经济价值另发一次特别优良奖金。
第十七条 本标准经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与此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