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工作实施细则

zmay13年前 (2012-08-08)采购管理384
一、采购部门一律凭请购单进行采购作业,请购单核决权限如下:
1、生产物资(原材料等):计划内,由物控部长核决。计划外由分管副总经理核决。
2、非生产物资(总务性用品):计划内由后勤保障部部长核决,计划外由主管副总经理核决。
3、固定资产类:一律由董事长核决。

二、请购单应同采购部门汇总安排采购,并应明确填写材料名称、品种型号、规格、数量、需求日期,必要情况还应写清用途及报价参考等;对填写不全或欠详,给采购带来困难的,采购部门有权退回请购部门修订。

三、采购原则:
1、未经核决的请购物资一律不得采购。
2、库内已有闲置物资应首先使用。
3、凡本地区能解决的,不到外地区采购。
4、对长期订货和高额的进货,应通过签订合同和实行银行结算的原则。
5、采用询价、比价、议价,实行货比三家的原则,并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采用价廉品或代用品(应事前与使用部门沟通)。
6、关键物资及重大特种物资的采购应及时汇报情况,实行特殊处理的原则。
7、对于先试用后采购的物资,不得在试用鉴定前采购。

四、采购部对于紧急请购物资、分批交货物资、暂借款采购物资、先试用后采购物资、特殊要求物品等,应加盖相应的印章或在请购单上作出明显标记。

五、采购人员必须按“采购作业期限”运作,对未能按既定进度完成作业时,应及早报告物控部主管:说明异常原因,提出相应意见方案。物控部主管视情况,应及时与请购部门沟通,拟定补救办法和修理对策,特别重大事项,应汇报总经理。

六、设备的采购是一项重要、严肃的工作,必要时应与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订货,并要综合考虑“功能、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五个方面,进行择优选用。

七、采购物资入库前应进行检验,检验后有下列情况应作出处理,并实行谁经办谁处理原则:
1、名称、品种、型号、规格等与请购单不合的应退货,重新采购。
2、对质量不符要求的应退换。
3、对数量短交应补足,对超交应汇报研究处理。
4、对价、物不符的应及时与供应商联系处理。

八、请购撤销按下方式处理:
1、若原请购项目尚未办理,采购科可在原请购单盖上“撤销”章,按一般请购单据存档方式处理。
2、请购项目已向供应商订购,由采购经办人及时与供应商洽谈撤销,办妥撤销的可依前项方式办理,对不能办理撤销的由采购主管在原请购单上注明原因,通知原请购部门;对损失较大的,报物控部长或分管副总经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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