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采购计划管理,规范采购工作,保障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持续供应,控制不必要的开支,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采购管理工作的任务:
(一)根据生产、经营需要作好物资采购工作,保障原材料和各项物资连续供应。
(二)在保障供应的前提下,选择优质物资,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合格。
(三)开拓货源基地,优化供应渠道,降低采购成本。
第二章采购工作规定
第三条 采购审批:
(一)各部门所需物资申购均须事前填具采购申请单,按程序办理审批。
(二)对预算外2000元(含)以内由总经理批准,超过2000元由董事长批准。
第四条 采购审批一律使用采购申请单:
(一)采购申请单各栏填写是否清楚,审批者是否签字。
(二)紧急采购申请单应优先办理。
(三)无法于需用日期办妥的采购申请单,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四)接到撤销通知的采购申请单,应先处理,并在采购计划中删除。
第五条 寻价及洽谈:
(一)充分了解所购物资的品名、规格、质量要求及其它特别要求。
(二)向供应商详细说明品名、规格、质量要求、数量、交货期、交货地点、付款方式。
(三)同规格产品的供应商至少对比三家。
(四)寻求其它更适合的替代品。
(五)经成本分析后,设定议价目标。
(六)有没有价格上涨、下跌因素。
(七)寻价单应注明与供应商议定的成交条件。
(八)如果是紧急需求临时购买,采购人员可以参考以往之类似的价格,免经寻价、比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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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订购:
(一)需预付定金、长期需用的原材料等物资、内外销价须办退税、采购金额()元以上或有附带条件的采购活动应签订合同。
(二)分批交货的须在合同中注明。
(三)订购单(采用联络函或传真)交供应商,无法按需用日期交货的必须及时通知申购部门。
第七条 采购:
(一)采购人员应对供应商所提供物资进行详细检验,确认是否与订购单或采购申请单所列内容一致。
(二)采购员应向供应商索取必要的合格证明、使用说明等资料。
(三)采购物资到达公司后,采购人员应及时赶到仓库。
第八条 收货:
(一)原材料采购经原料库进行外在验收办理收货后,采购人员填具报验单,报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采购部接到合格通知后办理入库手续。
(二)其它物资需经申购部门验收后,采购部方可办理入库手续。
(三)采购人员凭入库单和有效发票办理付款或报销。
第九条 付款结算时采购人员应注意:
(一)发票抬头、金额及其它内容是否相符。
(二)有无预付款或暂付款。
(三)是否需要扣款。
(四)需要办退税的及时转告退税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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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供应商管理规定
第十条 供应商的选择、评审、控制、撤点等工作严格按本章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供应商调查:
(一)采购人员应随时调查供应商的动态及产品质量。凡欲与公司建立供应关系而且符合条件者应填具“供应商调查表”,作为选择供应厂商的参考。“供应商调查表”呈采购部经理核准后,自存。
(二)采购人员应依据“供应商调查表”每半年复查一次,以了解供应商的动态,同时依变动情况,更正原有资料内容。
(三)在每批原材料供货结束后,供应商的实绩转记于“供应商质量档案”,作为评审供应商业绩的资料。
第十二条 供应商的选点由采购部和质量管理部负责。在下列情况下,采购人员填写“供应商审批表”,提请有关人员审批。
(一)原有供应商被撤点。
(二)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需用新物资。
(三)新供应商的物资更适合公司的需求。
(四)原有供应商由于种种原因拒绝供货。
第十三条 原材料样品的检验:
(一)对通过初审的供应商所送检的样品,必须经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各项指标的检验和检测。
(二)供应商提供样品同时应附带完整的自检报告及合格证明等资料。
(三)对通过初审和提供样品检验合格的供应商方可进行供货。如果评审结果不合格,要求供应商限期作出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者,取消其入选供应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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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
(一)对于供货信誉好,资信度高的供应商可以与其签订长期(以一年为限)供货合同,以保证供应商的稳定。
(二)如果是代理商,须与其签署质量保证协议。
第十五条 供应商控制:
(一)供应商每批供货,采购部根据质量检验部门提供的各项检验数据建立供应商质量档案,并定期报质管室一份。
(二)如果供货不合格或供货不及时,采购部通知其进行整改。如果在一年中出现多次质量变动或供货不及时,则取消其供应商资格。
第十六条 供应商业绩考评:
采购人员定期整理供应商供货记录,会同质量管理部按供应业绩区分不同等级并制订相应政策。
第十七条 建立供应商档案:
(一)采购部负责建立供应商档案,质量管理部予以配合。对每个选定的供应商必须有详尽的供应商档案。
(二)供应商档案包括:供应商调查表、供应商审批表、供应商质量档案、供应商所提供的合格证明、价格表及相关资料。
(三)供应商档案由采购部经理指派专人负责管理,未经采购部经理允许,不得随便查阅。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采购部负责制订并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采购部负责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条 本制度报董事会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施行后,原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