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料盘点制度的制定

zmay3年前 (2021-07-16)物料管理761
第一章 目的
第一条 查明各项物料的可用程度,以达到有效利用的目的。
第二条 核对现有物料与账上记载数目是否一致,以把握物料存量的准确性。
第三条 为下期的销售计划与生产计划提供依据。
第四条 把握最低存量最高存量
第五条 发现不良物料、呆滞物料。
第六条 确定各项物料的真实价值,以利成本的计算。
 
第二章 盘点范围
第七条 本企业物料盘点的范围包括:材料、在制品、半成品、成品、消耗品、低值易耗品。
 
第三章 作业设计
第八条 成立盘点委员会,其主任由厂长担任,各部门主管为成员,主导指挥盘点工作。
第九条 初盘:由各部门自行安排人员,按3人1组进行编排。第十条复盘:由盘点委员会拟定复盘人员名册,按3人1组进行编排,其中应有原初盘人员1人在内进行指引。
第十一条 抽盘:由财务、审计部门及各部门主管2人1组进行编排,进行抽查,具体名册由盘点委员会拟定。
 
第四章 实施时间
第十二条 每年进行两次,分别为6月30日及12月31日。
第十三条 盘点之日全厂停工一天。
第十四条 初盘应于盘点日上午11:00前完成,复盘应于当天下午4:00前完成,抽盘应于当天晚上7:00前完成。
 
第五章 盘点准备
第十五条 各部门应于一个月前提交盘点票需求数量(包括可能损耗数量),总务部门应提前两周采购备齐。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召开准备会议,拟制盘点计划、初盘人员名册等。
第十七条 各部应按培训计划进行盘点培训。
第十八条 各部门应于一周内陆续进行整理、整顿、清扫、清洁工作,对盘点困难较大的部分可以提前一周预盘。
第十九条 盘点票颜色区分为:
(1)材料、半成品、成品、在制品为白色。
(2)物料消耗品为蓝色。
(3)低值易耗品为黄色。第六章盘点准备注意事项
第二十条 盘点前一周通知各供应商盘点日当天停止送货,通知客户当天停止出货。
第二十一条 所有账目应在盘点日前一天完成。
第二十二条 进货待处理未入账之物料应置于进货待处理区,不列入盘点。
第二十三条 呆废料应事前予以分开。
第二十四条 生产线于盘点前一周内将所剩的物料全部整理陆续退仓,已出仓而未经使用的物料应办理退仓手续。
第二十五条 生产线停工后,应进行清线工作,即将停工后生产线上所有在制品完工,不允许生产线上残留在制品,然后进行整理整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已完成的在制品应于盘点日前入仓。
第二十七条 生产线盘点的项目还包括:
(1)暂时无法维修好之在制品。
(2)各试验室的成品、半成品。
 
第七章 盘点实施
第二十八条 物料盘点按ABC物品分类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外发加工物料会同采购部人员前往供应商处,或委托供应商清点实际数量。
第三十条 物料盘点时应将盘点票填写好,数量一栏应将箱数、包数等填上,如:100箱×1000pcs/箱+50包×100pcs/包+600pcs=105600pcs。
第三十一条 物料盘点票不得更改涂写,如确要更改,需用红笔在更改处签名。
第三十二条 初盘完成后,将初盘数量记录于《盘点表》上,将盘点表转交给复盘人员。
第三十三条 复盘时由初盘人员带复盘人员到盘点地点,复盘人员不应受到初盘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复盘与初盘有差异者,应与初盘人员一起寻找差异原因,确认后记录于《盘点表》上。
第三十五条 抽盘时可根据盘点表随机抽盘或随地抽盘,ABC类物质抽查比例为5:3:2。
 
第八章 盘点后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账目处理:
(1)盘点抽查均未发现问题后,将抽盘数量记录于《盘点表》上,与账目核对。
(2)复盘与初盘在差错率规定以上者,均需再次盘点一次,经初盘、复盘人员共同确认,再经抽盘组人员核实后予以记录。
(3)盘点后第二天账务人员需做好《盘点盈亏表》送交财务部门。
第三十七条 问题及分析:
(1)检查呆废料比重是否过高,并设法降低。
(2)检查物料周转率高低,存料金额是否过大,当造成财务负担过大时,宜设法降低库存量。
(3)物料供应不足率是否过大,过大时应没法强化物料计划库存管理以及采购的配合。
(4)料架、仓储、物料存放地点是否影响到物料管理绩效,若有影响,应设法改进。
(5)成品成本中物料成本比率是否过大,过大时应予以探讨采购价格偏高的原因,并设法降低采购价格或设法寻找廉价的代用品。
(6)物料盘点工作完成以后,所发生的差额、错误、变质、呆废、盈亏、损耗等结果,应分别予以处理,并分析原因,提出纠正及预防措施,防止以后再发生。
 
第九章 奖惩
第三十八条 盘点差错率:
(1)A类物料差错率为0.5‰以下。
(2)B类物质差错率为1‰以下。
(3)C类物质差错率为2‰以下。
第三十九条 奖励:
(1)所有盘点差错率在规定以下者,每人奖励30元。
(2)所有盘点无任何差错者,每人奖励50元。
第四十条 处罚:
(1)A类物料差错率在0.5‰以上者,罚款10元;差错率在1‰以上者,罚款20元;差错率在2‰以上者,罚款30元。
(2)B类物料差错率在1‰以上者,罚款10元;在2‰以上者,罚款20元;有3‰以上者,罚款30元。
(3)C类物料差错率在2‰以上者,罚款10元;在30以上者,罚款20元;有4‰以上者,罚款30元。
(4)若有两项以上物质盘点差错率超过规定者,累计罚款处理,但最高不得超过3项累计之和。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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